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 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5-03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仲裁申请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标的:向申请人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3012008CR0023)中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申请人开工违约金22,975,212.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目前案件尚无仲裁结果,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其主要仲裁请求为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3012008CR0023)中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申请人开工违约金22,975,212.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贾泉涌
被申请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
办公区A栋西区
法定代表人:程芳芳
仲裁机构:徐州仲裁委员会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0日,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3012008CR0023),约定将坐落于西至经五路、南至蟠桃山南路总面积30251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出让,双方就案涉土地的出让价款、开发建设与利用、出让年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达成一致。
2023年6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签订《徐州经开区新能源催化剂项目投资协议书》。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提出就案涉土地进行分宗,并申请分宗土地的开工时间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竣工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7月1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分宗及延期开竣工的意见》,载明“……现同意你公司将位于宝莲寺路16号的土地分宗使用。并重新约定北侧125166.79平方米土地开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前,竣工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前,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变。”
因被申请人至今未按上述时间开工建设,多次沟通无果。2025年4月2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金的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办理开工违约金缴纳手续,逾期将依法处理。该通知书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缴纳案涉违约金。
此外,出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4200元,被申请人也未达到。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国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集约节约使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未建设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但未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现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求依法支持。
(二)仲裁请求
1、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3012008CR0023)中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出让约定,被申请人返还上述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开工违约金22975212.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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