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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26 18:14:08 股吧网页版
昌红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7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6)第 023 号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可转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昌红科技的委托,担任其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昌红科技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发行可转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 8 月 20 日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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