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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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5)第007号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
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文件;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回售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公司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1.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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