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10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15
第七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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