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发行,本所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本次发行申请文件首次报送基准日后即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称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企业登记资料、持续信息披露文件、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网站、企业公示系统,发行人在新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半年度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北交所网站、股转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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