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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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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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8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10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0
九、结论意见......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睿智医药 指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睿智医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 指
应归属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监管指南》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睿智医药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以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和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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