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在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具有保荐资格的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不得与公司的其他结算账户串用。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如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使用时间和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投资项目建立募集资金的使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台账的登记,财务部定期核对汇总全部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同时负责收集和保存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同协议、预决算等各方面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提交董事长、总裁并抄送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负责地、审慎地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经合法程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公司总裁审批,同时抄送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管理的部门;
(二)公司总裁针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投资计划及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管理的部门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实施部门的经办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向财务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总裁签字批准后报董事长批准;
(四)由公司财务部组织资金,财务负责人根据备案资金计划,依据董事长批准的资金数额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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