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市规则》,确定性临床试验首例入组属重大进展需披露,这既合规也能提信心、助市值稳定,是创新药企惯例。请问:1. 公司TAEST16001是否已完成确定性临床试验首例入组?该节点可推动无条件上市申请,若已实现为何未披露?2. 公司以“实际情况”定是否披露,该“实际情况”具体指什么?为何与行业信披惯例有差异?3. 依赖创新药的公司,不公开此类关键节点,如何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平衡市值管理?
ST香雪:
您好,感谢对公司的关注。公司高度重视TAEST16001的临床价值与市场潜力,正全力推进确证性临床试验筹备阶段的工作。新药研发现阶段的进展情况,前期已披露,后续会根据临床情况结合信息披露规则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谢谢!
您好,感谢对公司的关注。公司高度重视TAEST16001的临床价值与市场潜力,正全力推进确证性临床试验筹备阶段的工作。新药研发现阶段的进展情况,前期已披露,后续会根据临床情况结合信息披露规则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谢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1-13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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