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 公告编号:2025-089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
证监处罚字〔2025〕2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大连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
王明圣,男,1981 年 10 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
省金寨县悦山阅府小区。
林志煌,男,1966 年 4 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
址:安徽省金寨县桂花苑小区 8 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聆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聆达股份、王明圣、林志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 万元。
2023 年 11 月 5 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
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11 日,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
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元,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 2023 年 10 月 24 日和 2023 年 11 月 5 日发生的 2 笔合计 8,000 万元对外担
保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2%;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涉案期间,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容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份的关联方。
2023 年 6 月 12 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
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 380 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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