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6 19:41:13 股吧网页版
ST香雪:关于公司预先开展债权申报工作通知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ST 香雪 公告编号:2025—012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先开展债权申报工作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龙建设”)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 01 破申 54 号《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主办机构)、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临时管理人已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yczgg/ggxq?yczgg=15FAB7F80655D3E2DD0861D21479BA56),现将债权申报通知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为便于在预重整期间全面调查债务人情况,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含当日)前,根据附件《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yczgg/ggxq?yczgg=15FAB7F80655D3E2DD0861D21479BA56,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的要求,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债权申报模式采用网络债权申报或现场方式申报。债权人可通过申报网址 https://www.lawporter.com/进行网络债权申报,或通过现场提交材料方式进行申报。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余律师、赵律师、刘律师

联系电话:14739700418、13600072063、17602070736

二、特别说明

未在公司预重整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在正式重整程序内继续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预重整期间听证、磋商、表决等程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可向临时管理人说明债务或持有财产情况。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将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及参会方式等事项。

若后续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受理日调整相应的债权审核结果,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和授权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核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

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除斥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三、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广州中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景龙建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景龙建设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景龙建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助力公司重回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但即使广州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尚未清偿完毕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合计 293.43 万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3%。目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化解资金占用风险的议案》,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
作座谈会纪要》,广州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将直接影响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