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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6:45:07 股吧网页版
汤臣倍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25-04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之一,被上诉人之一。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现金对价 191,250,000 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利息合计 46,172,796.88 元)和本案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汤臣倍健”)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就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宜通世纪与倍泰健康原股东签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由汤臣倍健等被告方返还其已收取的倍泰健康股权转让现金对价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民事
判决书》。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等。本诉讼案件受理费 2,942,736.1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宜通世纪负担。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宜通世纪不服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提起上诉。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
送达 的 案 号 为 ( 2023 ) 粤 民终 5131 号《传票》。宜通世纪请求撤销一审关于“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改判为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2023)粤民终 5131 号《民事裁定书》,经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依法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州中院(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院(2023)粤民终 513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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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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