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公司分权手册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水平适中及以下的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义设
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条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具体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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