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地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发生或拟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7.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 1 至 12 项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款 1 至 1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