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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