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激励计划对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相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对象为 247 名,除 2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中 1 名激励对象
因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离职),公司已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在本次解除限售前 1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尚需对该 1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 211人达到全额解锁条件,本次解除锁定数量占其个人获授数量的 30%。故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11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对 21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7,836,985 股办理解除限售。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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