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开展审计工
作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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