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本细则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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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督促公司对财务报告问题进行整改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六) 审核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核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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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应在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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