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相关信息泄露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进行显著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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