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都应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形成书面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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