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亦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该等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的重大信息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九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 “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董事会秘书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本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 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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