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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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时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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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扣减薪酬或津贴500元至10000
元。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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