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本公司现任监事;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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