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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