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政策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对公司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 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是: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 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不定期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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