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9:07:15 股吧网页版
ST先河:关于公司全体监事离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先河 公告编号:2025-04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体监事离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全体监事离任的情况说明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第五届监事会主席陈运辉先生、监事曹雪松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姚鑫先生所担任的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监事职务免除后,姚鑫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陈运辉先
生、曹雪松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第五届监事会原定于 2027 年 9 月 2 日
届满。

截至本公告日,陈运辉先生、曹雪松女士、姚鑫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陈运辉先生、曹雪松女士、姚鑫先生在监事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
意选举耿子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与其他现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耿子征先生由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耿子征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耿子征先生简历

耿子征:男,中国国籍,1987 年生,法学学士,在职研究生,获有法律职业资格 A 证、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2008 年至 2010 年,解放军总参谋部 61578 部队,2010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任泽
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先后履职政研室、秘书科等岗位,历获“嘉奖”“三等功”,
2018 年至 2020 年任今麦郎集团法务经理,2020 年至 2024 年 9 月任河北御芝林
生物科技公司法务总监。2024 年 9 月入职公司,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目前,耿子征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耿子征不持有公司股票,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