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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