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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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