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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
等建议;
(四)对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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