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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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