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可以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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