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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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06号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日表决通过。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 5月 23日 14时 45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号的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国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2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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