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
务,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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