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或报纸披露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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