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管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业务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
司经理。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经理审批:
1、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经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经理负责。
第十条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助手,根据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的近亲属,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三章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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