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十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禁入决定等监管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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