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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