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b)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d)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f)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h)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a)、b)、e)、g)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第d)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 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c)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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