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的董事之日自动解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未明确解聘日期的,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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