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锐 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 事......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3
第三节 董事会...... 26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 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 40
第九章 通 知......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4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55944W),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5 万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中文名称: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邮编:20161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95.76 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靠信誉谋发展。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
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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