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 1 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有关政策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总经理离任前仍应当履行其相应职责。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任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等文件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董事会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批复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方案和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对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由总经理或其组织经营管理层讨论决定。超出总经理或其组织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审批;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