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二五年十二月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六安中院”)送达的(2024)皖15破申127号《民事裁定书》,六安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2025)皖15破1
号《决定书》,六安中院指定聆达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管理人定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同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15:00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出资人组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会人员一致,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安排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出资人组会议同期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于202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17),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管理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14号指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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