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几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或 2 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但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单个推荐人
推荐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或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10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当次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4、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董事会秘书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