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
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
(二十)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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