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3个(含3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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