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依照董事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 1 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
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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