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董事会议事的行为准则,除非有主体限制,其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董事会参加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董事所应具备的资格,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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