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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21:59:10 股吧网页版
*ST聆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体任职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专业知识;

2、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八)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九)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的书面通知,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十)妥善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或者调研的过程。并在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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