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
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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