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有效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多渠道听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对象分为:投资者(包括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三)公司的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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