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投融资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八)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
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
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
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十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
规定程序报送公司,由公司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涉及金额达到《公司章程》如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一)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决定
权超过总资产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收购股权时导致目标公司计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被收购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三)收购股权时导致目标公司计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被收购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证券、金融品种投资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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